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?发表时间:2020-08-07 11:06 关于商标注册,很多人以为一劳永逸,认为商标一经注册,就是自己独有的了。却不知商标法还规定了很多条款,分分钟可以“消灭”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“商标撤三”就是经常用来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。 商标撤三,完整的说法是“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”,也就是说,一个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满了三年,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局将其撤销,理由无外乎两个: 1. 经过初步的市场调查,发现你确实没有使用这件注册商标;或者更简单粗暴 2. 仅仅是怀疑你没有使用这件商标 在中国现有的商标法规定中,并不要求提出撤三的申请人,提供任何证据去证明你没有使用。相反,你接到商标局的撤三通知书后,必须在2个月内提供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。逾期未提供,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,都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。 请注意,只要你能提供在过去的三年中,任何一次的商标使用证据,都可以维持商标的注册状态,而不要求在这三年中持续不断地使用商标。 那么,哪些证据材料可以用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呢?这个问题略显复杂,甚至可以检索到上千篇以此为题目的法学论文。因此,我们不妨从反向给大家支招,了解一下哪些材料不能用来商标的真实使用。一般来说,仅仅提供以下材料,不足以证明商标被实际使用过: 1.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合同; 2. 书面证言; 3. 商品实物、复制品、照片; 4.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 可见,在商标撤三案件中,也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材料形成证据链,能够相互佐证,从整体上达到比较高的证明力,才能确保商标不被撤销掉。 当然了,如果确有特殊情况,导致根本无法使用商标,即便不能提供商标使用证据,也可以享有商标法规定的“豁免权”,避免商标被撤销。比如以下特殊情形: 1. 不可抗力; 2. 破产清算; 3. 政府政策性限制; 4.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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